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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重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重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
(鲁卫应急函〔2010〕6号)


各市卫生局应急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办:
  我厅于2006年8月转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卫发电[2006]78号),要求自2006年9月起,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从制度执行情况来看,我省大多数市卫生局能够按照通知要求坚持定期上报月报,但有的市不能很好地坚持,甚至在近1年的时间内没有上报月报。为此,再次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制度强调如下:
  一、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工作,要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指定专人负责月报的起草、审核和报送工作。
  二、各市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和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管理,按照确认权限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级确认。
  三、各市卫生局应急办要定期汇总、统计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并于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17时前,将本市上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传真至我办。月报要求简明扼要,内容包括事件起数,每起事件的发生时间、性质、级别、患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估算、处置情况等。
  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办负责对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17时前,将我省上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分析报告以电子文稿形式报我办。内容包括事件起数、性质、级别、经济损失估算、特点分析和趋势预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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