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研法规处反映。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方案
为探索和发展服务科学发展的行政监管新机制,促进监管执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执法效能,营造和谐监管良好氛围,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局决定在全省工商机关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行政指导的内涵和原则
行政指导是工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合法、自愿、公平、公开、灵活”的原则,积极探索事前指导、事中指导和事后指导的新途径、新方法,逐步建立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行政管理新机制,将行政指导通过各项工作职能全面推开。
二、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
行政指导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全部工作中,在工商机关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和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职能过程中普遍适用。
行政指导方式灵活,可采取多种多样的非强制性手段和方法适时进行,一般可采取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约见、示范、公示(文书样式可参见附件)等方式。
在不违背行政指导基本原则和不超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前提下,只要有利于实现指导目标,可以由实施单位选择效果最好,步骤最简、成本最低的方式,也可以由行政相对人自行选择,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灵活运用。可以是针对某个市场主体或某一行业的具体指导项目,也可以是不针对具体相对人的抽象行政指导项目。
三、行政指导的内容
1、依托行政许可职能,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帮助行政相对人了解工商行政许可相关规则,正确办理工商行政许可事务,依法有序进入或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