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无污染治理设施,直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3. 生产中无生态保护措施,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4. 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或对其有较大影响的;
5. 已造成周围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的;
6. 因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引起群众多次信访、集访,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7.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 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二)停产补办环保手续企业。在建或已建成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于2月28日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4月15日前将环评报告提交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逾期不能办理手续的,予以关闭。
(三)环境审批手续齐全的企业。对环保手续完备的,要组织现场技术核查,确无问题的恢复生产;对尚未完成建设的,要督促其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对已完成建设,但存在问题的要实施限期或停产治理,企业整治完成后,按程序办理验收手续。
五、工作步骤
(一)排查阶段(2月1日-2月20日)。各县(市、区)结合生态类项目调查结果,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梳理,并于2月5日前向市政府报送矿产行业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方案,2月20日前上报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情况汇总表,并提交建议关闭和限期治理的企业名单。
(二)核查阶段(2月21日-3月10日)。市政府抽调人员根据各县(市、区)上报名单到现场进行抽查,对企业的“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相关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维护运行情况、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及内部环境管理情况、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情况及周边环境状况等进行检查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治建议。对各县(市、区)环保局建议关闭和限期治理的企业进行核查,最终确定拟关闭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
(三)整改阶段(3月10日-4月15日)。各县(市、区)按照排查结果,分类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按期整改、关闭拆除到位。
(四)验收阶段(4月16日-4月30日)。组织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整体验收。结果列入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将对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对该地区实施区域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