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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矿产行业环保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 无污染治理设施,直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3. 生产中无生态保护措施,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4. 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或对其有较大影响的;

  5. 已造成周围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的;

  6. 因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引起群众多次信访、集访,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7.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 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二)停产补办环保手续企业。在建或已建成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于2月28日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4月15日前将环评报告提交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逾期不能办理手续的,予以关闭。

  (三)环境审批手续齐全的企业。对环保手续完备的,要组织现场技术核查,确无问题的恢复生产;对尚未完成建设的,要督促其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对已完成建设,但存在问题的要实施限期或停产治理,企业整治完成后,按程序办理验收手续。

  五、工作步骤

  (一)排查阶段(2月1日-2月20日)。各县(市、区)结合生态类项目调查结果,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梳理,并于2月5日前向市政府报送矿产行业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方案,2月20日前上报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情况汇总表,并提交建议关闭和限期治理的企业名单。

  (二)核查阶段(2月21日-3月10日)。市政府抽调人员根据各县(市、区)上报名单到现场进行抽查,对企业的“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相关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维护运行情况、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及内部环境管理情况、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情况及周边环境状况等进行检查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治建议。对各县(市、区)环保局建议关闭和限期治理的企业进行核查,最终确定拟关闭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

  (三)整改阶段(3月10日-4月15日)。各县(市、区)按照排查结果,分类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按期整改、关闭拆除到位。

  (四)验收阶段(4月16日-4月30日)。组织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整体验收。结果列入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将对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对该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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