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出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见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0〕006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的要求,我局就《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
十四条关于提交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的规定,制定了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见》应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时使用,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该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书面申请后5日内出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见》。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近4年内对该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情况,如实填写相应类别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见》,同时应附上近4年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
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见》应加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专用章,一式两份,一份交生产企业,一份由出具单位留档。
附件: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见》
二○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见
我局近4年内在对
生产企业名称(卫生许可证号) 的卫生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该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或卫生部规定的行为。
附: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 份,共 页。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专用章)
年 月 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