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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别予以收集,不得混合;

  (四)对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先在产生场所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收集;

  (五)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予以密封。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贮存医疗废物:

  (一)建立固定的分散收集地点和暂时集中贮存地点,配置必须的贮存设施和设备;

  (二)分散收集地点和暂时集中贮存地点与其他医疗和生活设施相隔离。贮存设施和设备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对贮存设施和设备每天进行一次消毒和清洁,医疗废物移交后立即对贮存地点、设施和设备进行消毒和清洁;

  (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日;

  (五)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移交和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

  (二)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每个工作班次内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在本班次内移交给分散收集地点;分散收集地点收集的医疗废物,必须在本工作日内运送至暂时集中贮存地点;

  (三)包装物和容器及其标识、标签和封口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四)必须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包装物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或者扩散,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人体;

  (五)当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必须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六)必须有移交和运送记录。

  第十七条 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废物装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后,应当立即对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严密封口。

  因检疫、检验等特殊需要,须启封装入医疗废物并已封口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必须由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分散收集地点和暂时集中贮存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倾倒或者堆放医疗废物;

  (二)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三)有可能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或者直接接触人体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医疗废物的移交和运送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统一移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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