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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医疗废物的接收时间和接收方式;

  (三)医疗废物的运送状况、运送方式、运送路线和保障措施;

  (四)医疗废物运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

  (五)医疗废物的贮存设施、贮存方式、贮存期限和保障措施;

  (六)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设备、处置方式和保障措施;

  (七)医疗废物的运送、贮存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的出入口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处置场所等处,设置符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警示标志,并在划定的边界设置隔离围护设施,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进入。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必须的设施、设备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周边环境不被污染:

  (一)建立污水集中消毒处理设施,对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周转箱、贮存场所、处置现场地面的冲洗污水先进行消毒处理后,再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二)建立污泥脱水或者干化处理设施和计量医疗废物处置量的自动称重装置;

  (三)对医疗废物贮存库房、清洗消毒间、高温蒸汽灭菌间采用全封闭和微负压设计,设置防渗漏和清洗、消毒设施;

  (四)医疗废物贮存库房、清洗消毒间、高温蒸汽灭菌间设置空气流通专用管道;

  (五)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设置污水收集装置。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运入的医疗废物立即进行集中处置;对不能立即处置的,应当立即贮存于医疗废物专用贮存库房中。

  医疗废物在专用贮存库房中的贮存时间,常温下不得超过1日,摄氏5℃以下不得超过3日。

  第三十条 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实行高温高压蒸汽灭菌处置,处置工艺和其他条件必须符合《医疗废物高温高压蒸汽灭菌处置技术要求》规定的标准和相关的职业及安全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确保医疗废物包装物不被损坏的自动投料装置;

  (二)设有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安全保护装置;

  (三)设有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系统的数据传输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信息管理系统通讯协议;

  (四)设有确保医疗废物不能绕过正常高温高压蒸汽灭菌处置程序的控制系统。

  医疗废物经高温蒸汽灭菌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要破碎毁形并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填埋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边远山区农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县区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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