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督学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督〔2010〕10号)
浦东新区、黄浦、长宁、闵行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升督学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效益,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09〕15号)精神,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开展督学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区在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和认定过程中,如有建议和意见,请与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联系。
附件:上海市开展督学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上海市开展督学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09〕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更好地推进督学资格制度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督学资格的认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督学的分类
(一)专职督学
指任职于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专职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按其编制性质,分为公务员编制专职督学和事业编制专职督学。
(二)兼职督学
指由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聘任,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兼职人员。按兼职人员是否在职,分为在职的兼职督学和退休的兼职督学。
二、资格认定的原则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加强对督学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部署、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具体实施、各区县教育督导室积极配合,各方统筹协调,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操作简便,注重规范
在督学资格认定中,严格按照《通知》对督学申请范围、督学资格条件、督学专业分类等有关规定,有序开展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