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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督学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总结经验,稳步推进

  确定浦东新区、黄浦区、长宁区、闵行区等四个区先行试点,适时在本市其他区县稳步推进。

  三、资格认定的程序

  (一)督学资格过渡

  凡符合督学资格条件, 2009年7月31日前已在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从事督导工作的专职督学,以及兼职督学(已经退休的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对特别优秀的兼职督学,经市督学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年龄可适当放宽),可申请督学资格过渡,程序如下:

  1.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通知》要求,做好本区县专、兼职督学过渡工作,将下列材料报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并将汇总情况及审核报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1)《上海市专职督学资格过渡申请表》

  (2)《上海市兼职督学资格过渡申请表》

  (3)上海市督学资格过渡情况汇总表

  (4)区县督学资格过渡工作小组的审核报告

  2.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

  3.经市督学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合格者,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颁发《上海市专职督学资格证书》或《上海市兼职督学资格证书》,并予以注册。

  (二)新任督学认定

  凡在本市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全日制中小学、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其它教育机构中,有志于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根据督学资格条件、专业分类和要求(详见市政府教育督导网站(http://www.shjwdd.net)、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网站(http//www.easc.sh.cn),提出督学资格申请。认定程序如下:

  1.申请人员向所在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督学资格认定申请,并填写《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申请表》。

  2.区县督学资格推荐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督学资格的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并安排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参加2-3次的区级督导工作,对申请者的督导评价能力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

  3.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根据区县督学资格推荐工作小组的初审意见进行预审,经预审合格者参加由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组织的笔试和面试。

  4.经市督学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颁发《上海市专职督学资格证书》或《上海市兼职督学资格证书》。

  四、督学认定的要求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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