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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0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安监、公安、建设、教育、工商、文化、卫生、质监、旅游、消防等职能部门要切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健全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和信息沟通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系统特点,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完善考评奖惩机制,扎实开展本系统消防工作,真正发挥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上的利益协调、责任落实、专项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教育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地要深入抓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贯彻落实,建立完善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责任机制;要深入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活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高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要总结人员密集场所标准化管理的经验,在社会单位全面开展达标验收工作,实现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落实公民参与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最有效地调动社会力量,最广泛地组织动员群众,营造人民群众“重视、关注、支持、参与消防”的社会基础。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和创建和谐六盘水、平安工程、安全文明城市体系,实现社会协同、群防群治。要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推动消防安全自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等措施。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知情权、监督权、投诉权和举报权。要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曝光,并发动社会力量监督整改,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多渠道、多途径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消防工作中,使人民群众能更大限度地提高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灭火救援体系建设,提升城乡抵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特区、区要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将辖区内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要全面落实消防车辆和灭火救援装备购置以及营房建设任务。新建城区、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增建、改建、或及时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安装消火栓、修建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供水。已完成总体规划的建制镇,必须完成消防规划,并同步实施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未完成总体规划的建制镇,必须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成布局合理、容量足够的消防水池,配置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等基本设施,明确专人负责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组织训练演练。年内,市消防部门将制定出台《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以推动城乡公共消火栓建设,落实公共消火栓维护和保养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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