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法行动
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重点对以下行为坚决严厉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4、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的;
5、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6、瞒报事故的;
7、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8、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三、进度安排
各有关地方、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三项行动”。
(一)细化方案,自查自纠(5月上旬以前)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和本《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要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提高煤矿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督促煤矿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5月上旬至9月)
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三项行动”;要把排查治理与安全执法结合起来,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查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配合9月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对重点地区“三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深化治理,巩固成果(10月至12月)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三项行动”进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建立长效机制;配合12月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组织开展煤矿“三项行动”督查活动。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地方安全监管、煤炭行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合力;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把“三项行动”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加强煤矿基础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统一部署,相互促进,务求实效。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及时掌握煤矿“三项行动”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要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组织职工全面参与“三项行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建立规范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监管监察,实施分类监管,狠抓隐患排查治理,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体目标如下:
1、2009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和2%以上,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2、2009年指导监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240处、尾矿库35座;压减矿山数量,严格准入门槛,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磷矿、5万吨以下硫铁矿、5万吨以下采石场、5万吨以下石膏矿、3万吨以下铜矿铁矿、3万吨以下泥炭矿和3000立方米以下建筑装饰石材不再批准建设。
3、在130家大型企业推广安全标准化。
4、在石油企业扎实推进HSE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重点范围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地区、相关行业、各矿山企业。主要包括: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以及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和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三、主要内容
(一)执法行动: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