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新学期学校、托幼机构继续实行甲型H1N1流感日报告等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市属各学校、托幼机构:
当前,我国甲型H1N1流感活动强度虽已处于较低水平,但病毒传播活动依然存在,聚集性疫情仍偶有发生。为切实做好新学期学校、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新学期开学后,要继续严格实行甲型H1N1流感日报告制度、晨午检制度、因病缺课追踪登记制度、对感冒、发烧、咳嗽症状师生隔离制度、消毒通风制度等。甲型H1N1流感日报告邮箱:kongxiangxue11006@163.com 联系电话 2773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