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劳动保障体系。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工资、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并给予一定补贴。
(五)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是培育民营科技企业的“摇篮”,要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完善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专业化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积极与省城高校共建大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技术咨询、创业培训、工商税务代理等服务,努力培育民营科技企业。
三、落实财税政策,扶持民营科技发展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市、县两级集中财政科技经费,重点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产业;纳米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高性能永磁材料、新型建筑材料等新材料产业;转基因育种、创新药物、中药现代化等生物医药产业;传感网和物联网应用、信息安全、电信增值、软件开发等电子信息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能源合同管理、污染控制等节能环保产业,实施一批能源消耗少、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就业机会多、带动系数大、经济效益好的自主创新项目。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效应,提高采购民营科技企业产品和服务比例。对我市民营科技企业或民办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放市场、符合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列入《太原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进一步拓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空间和领域。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要求,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