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明确市和区县水电电源开发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0〕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关于明确市和区县水电电源开发管理权限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关于明确市和区县水电电源开发管理权限的意见
(市发改委)
《
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2号令)已发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令明确规定我省对电源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根据第二章第九条“电源开发权按照电源项目建设规模以及投资管理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第一点规定“非主要河流上开发水电项目,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且不需要省协调外部条件的,由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办理电源开发权行政许可事项,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由于其没有明确市、区、县水电电源开发权分级管理的具体权限,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水电电源项目建设管理,同时为了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现就我市水电电源开发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市管河流、不跨区县河流上建设装机容量0.3-2.5万千瓦(不含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且不需要市协调外部条件的企业投资水电开发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电源开发权行政许可事项,报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