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0〕19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四日

  本溪市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方案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本溪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33部,除市人大负责自行清理3部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清理的地方性法规30部(详见附件1)。
  二、清理标准
  (一)应当予以废止的地方性法规
  1.法规的规定超越立法权限,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内容的,应当提出予以废止的建议。
  2.法规规定的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法律制度所代替,应当提出予以废止的建议。
  (二)应当宣布失效的地方性法规
  1.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修改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应当提出宣布失效的建议。
  2.法规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提出宣布失效的建议。
  (三)应当予以修改的地方性法规
  1.法规之间相互发生矛盾或冲突影响执行效力,造成部门间执法无法实行的,应当提出予以修改的建议。
  2.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应当提出予以修改的建议。
  3.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本溪老工业基地振兴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的,含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内容的,应当提出予以修改的建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