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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清理工作分工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要根据以上清理原则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地方性法规逐条对照,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形成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报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
  四、清理工作步骤和程序
  (一)自查阶段(2010年3月1日至3月20日)
  各清理责任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法规清理工作方案,对法规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法规的合法性、适应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报告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各清理责任部门初步完成本部门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后,于2010年3月2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下列材料:
  1.地方性法规评估报告;
  2.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表(详见附件2);
  3.地方性法规修订条文对照表(详见附件3);
  4.单项地方性法规清理的依据及相关材料。
  各清理责任部门在报送上述文字材料的同时,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档。
  (二)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0年3月21日至6月30日)
  市政府法制办按照清理原则对各清理责任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研究、汇总,形成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于2010年6月底前报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
  (三)协同配合清理阶段(2010年7月1日至9月30日)
  市政府法制办及各责任部门按照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安排,配合做好论证并启动立法程序等后续各项清理工作。
  五、清理工作具体要求
  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需要;是提高立法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促进本溪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法制环境的需要。各清理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一)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全面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各责任部门应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本部门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为便于联系,各责任部门要于2010年3月10日前,填写《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机构和联系人名单》(详见附件4),将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苏红力,联系电话:2106803,传真:2106800,电子邮箱:benxifazhib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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