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隐患监管排查整治力度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近期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大隐患监管排查整治力度,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抓好隐患监管排查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隐患不除,事故必出”。隐患排查治理是化解事故风险、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态势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紧紧盯住关键领域和环节,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提速增效,加快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迅速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专项行动
市政府决定在继续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管理基础上,从即日起至3月31日,开展一次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行动,集中治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此次专项行动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要对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包括非生产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落实,该部门负责的由部门负责,该乡镇负责的由乡镇负责,该村(社区)负责的由村(社区)负责。
(二) 各区县、乡镇和市级各部门要对照此次专项行动检查的重点(见附件1),全面核对,掌握各类各方面安全生产的详细情况,纳入监控,不留死角,建立基础档案并报各级政府安办备案。在此基础上,对本区域、本行业事故隐患深入排查。市级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对口部门和联系乡镇的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确定排查内容。
(三)各区县、行业管理部门、乡镇要对本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重大隐患坚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整治责任、整治资金、整治目标、整治时限和整治措施“五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专人负责盯守,并报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四)此次专项行动情况采取旬报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分别于3月11日、21日和4月1日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市安办(见附件2、3、4),市安委会对市级重大隐患进行通报督办。
三、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安办要采取巡检、抽检、暗访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开展督查,促进专项行动落实到位。对专项行动中履职不到位、隐患排查走过场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隐患整治不及时、不到位发生事故的,不仅要查企业的主体责任,还要查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渎职行为。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严格执法,确保完成全市隐患排查整治任务。
附件:1.眉山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任务分解表
2.工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3.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4.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表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眉山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任务分解表
牵头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任务分解和情况汇总,责任单位对照本部门职责逐项组织排查,排查情况报牵头部门汇总。表中未列内容各部门结合职责和行业实际自行补充完善。
序号
| 行业
| 检 查 重 点
| 牵头
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煤
矿
| (1)矿井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采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是否达到规程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和循环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是否按照规定实现双电源双风机和“三专两闭锁”。
(2)瓦斯治理情况。应抽采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是否达到煤矿瓦斯抽采指标要求;突出矿井是否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是否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瓦斯检查员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
(3)煤矿整顿关闭情况。已关闭矿井必须关死、关实,达到关闭标准。落实关闭和废弃矿井的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严禁以各种名目从事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4)采掘布置情况。矿井生产系统是否完善可靠,生产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是否正常;是否按规定进行采掘支护改革。严查是否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
(5)机电管理情况。6万吨以上煤矿是否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是否采用安标产品,是否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立井、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6)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是否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是否及时处理采空区,悬顶距离是否超过规定。
| 市安监局
市经委
| 仁寿县人民政府
洪雅县人民政府
市公安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工商局
|
2
| 金
属
和
非
金
属
矿
山
| (1)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2)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了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3)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6)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7)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
(9)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0)露天矿山采场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1)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的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2)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的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13)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对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的整改情况。
(14)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
(15)已投入生产运营但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尾矿库,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资料的整改情况。
(16)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17)对尾矿坝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
(18)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 市经委
市安监局
|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公安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工商局
|
3
| 冶
金
有
色
| (1)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设计资质,项目是否履行立项申请、审查、审批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的情况。
(2)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水、油、汽等系统配置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是否落实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
(3)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是否及时排放,起重和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制造企业资质、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是否达到安全规程要求。
(4)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设备设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
(5)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6)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是否严格执行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煤气柜、管线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要求。
(7)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涉及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预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8)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9)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情况。
| 市经委
|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公安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安监局
市工商局
|
4
| 石
油
天
然
气
| 重大基础设施的防火、防爆情况。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油气处理站场、天然气净化厂、油库群等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间距的设计,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的配备,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配套,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以及管道占压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规程、标准的要求。
| 市经委
|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公安局
市规划建设局
市安监局
眉山质监局
市消防支队
|
5
| 危
险
化
学
品
|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化工企业
(1)是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认真制订修订并严格执行防火、防毒、防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要认真制订修订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是否认真做好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否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建设项目试生产前,是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
(3)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是否在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采取安全监控措施,落实监控责任,监控手段是否齐全有效。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过程是否有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自动监视和控制措施,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单位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范围销售;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是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制度。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依法办理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是否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销售单位是否实行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认真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 市安监局市经委
|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公安局
市规划建设局
市交通局
市环保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眉山质监局
市消防支队
|
6
| CNG加
气
站
| 加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防火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加气、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编制科学的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的相应的应急器材。
| 市发改委
|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安监局
眉山质监局
市消防支队
|
7
| 城镇燃气和液化气
| 充装单位岗位是否建立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认真查验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严禁超量装载,液化气体充装站要有防超装措施;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应采用万向节管道系统,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及仪表和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必须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
| 市规划
建设局
|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安监局
眉山质监局
市消防支队
|
8
| 烟
花
爆
竹
| 1.生产企业
(1)生产工艺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危险工序交叉、危险和非危险生产区不分现象。
(2)工厂围墙、危险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药物粉尘大的制(混)药、装药等工房的排水沟和沉淀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散落在操作台和地面的药物粉尘是否及时冲洗清理,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3)是否存在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三超一改”)的现象。
(4)是否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
(5)高感度工房室温是否超过30℃、一般工房室温是否超过33℃、大雷暴雨天气时,是否落实了停产制度。
(6)是否存在“分包”现象。
(7)是否建立了烟花爆竹产品及药料购买、使用、流向登记制度并认真执行。
(8)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是否准确核定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和定量;是否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C级工房的作业人数(28人以下)。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常年经销的零售网点
(1)储存仓库外部安全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存储、混存混放、不规范堆码及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等现象。
(3)库房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违禁药物、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
(4)烟花爆竹零售点规划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安全距离不足和超量储存现象。
| 市安监局
|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市商务局
市工商局
眉山质监局
市消防支队
|
9
| 建
筑
施
工
| (1)建筑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情况。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土石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施工起重机械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或存在未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情况。
(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到位,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建筑施工现场是否制定应急预案。
(6)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安全经费是否按规定支付和使用。
(8)建筑施工作业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教育上岗。
(9)重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等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措施落实是否到位。
(10)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存在“三违”行为。
(11)加强村镇建设施工安全监管,严格村民住宅新建、改建施工安全管理。
| 市规划建设局
|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公安局
市消防支队
眉山质监局
市城管执法局
市安监局
|
10
| 电
力
| (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依法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情况,企业依法进行电力建设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情况。
(3)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情况。
(4)火力发电厂电煤储备落实情况。
(5)电网一次、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情况。
(6)设备缺陷的管理和消除情况。
(7)安全工器具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8)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
(9)防火、防雷电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10)对重要用户安全用电管理情况。
| 市经委
|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公安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建设局
市城管执法局
眉山电力公司
|
11
| 交
通
运
输
| 1.道路交通
(1)公路建设施工规范、规程执行情况。隧道工程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桥梁工程人工挖孔、支架垮塌、高空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高边坡坍塌、高处坠落等隐患整治情况;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桥、特别是拱桥的拱架设计、隧道、10米以上的高边坡和挡墙等的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临时工棚的搭建是否处于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地段,施工临时用电、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整治情况。道路、桥梁限速、限重等警示标志是否齐全。
(2)对主要道路及事故多发路段的管控情况。
(3)是否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管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应取得质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和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及防护用品。
(4)是否认真履行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运营车辆技术状况关、运营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重点排查客运车辆的二级维护、车辆出站前的安全例检。是否按规定对客运车辆进行技术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完善和落实客运车辆的定期维护,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运行条件执行情况;对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定期抽查以及整改情况。
2.水上交通
(1)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管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
(2)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情况,从事营业性运输船舶投保情况。
(3) 渡口、码头安全设施、签单发航、售票和救生衣行动落实情况。
(4) 自用船舶证照办理和安全技术状况。
| 市交通局
|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公安局
市规划建设局
市水务局
市旅游局
眉山质监局
|
12
| 农
机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
(2)重要农时季节和重点作业区域,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载客、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违法行为的发生率是否有明显降低。
(3)农业机械库棚、维修、储油等设施安全情况。
| 市农机局
|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公安局
|
13
| 水
务
| (1)水利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保障措施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情况;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渡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脚手架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小水电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等许可手续是否完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淤地坝工程建设、运行安全情况。
(2)水利工程运行。以病险水库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库为重点,严防垮坝事故。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蓄水运行、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情况。
(3)河道采砂。以违法采砂突出河段和采砂量较大河段为重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沟通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禁采期的规定,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治理;采砂管理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河道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情况。
(4)水文测验。水文测船定期检查、维修和消防救生设备、堵漏器材配备,水文作业安全防护和救生器具穿戴使用情况。
(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情况;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配合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山地灾害、水灾、火灾和有毒气体的监测与防治情况。
(6)水利旅游。水利旅游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旅游安全保障制度;水利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牌设置,水上旅游设施、船舶和驾驶操作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 市水务局
|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经委
市规划建设局
市交通局
市旅游局
|
14
| 学
校
| (1)校园及周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和隐患情况。
(2)校园周边违法违规经营的网吧、电游室、录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点、饮食摊点、出租房以及违章建筑的查处落实情况。
(3)交通秩序混乱和“黑校车”、“黑出租”揽客营运,幼儿、学生接送车辆超载,非法营运车辆运载幼儿、中小学生等查处情况。
(4)校园内火险、危险品、危房、食品卫生安全和大型活动安全等各类隐患。
| 市教育局
|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公安局
市规划建设局
市文体局
市城管执法局
市工商局
市商务局
|
15
| 人员密集
场所和公共设施
| (1)人员密集场所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存在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疏散指标标志、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3)场所防火、防烟分区划分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行为。
(4)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要求设置,是否完好。
(5)是否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6)是否依法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是否存在违法、违章用火、用电行为。
| 市消防
支队
|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规划建设局
市文体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城管执法局
市安监局
市工商局
眉山质监局
市商务局
市民宗局
|
16
| 民
爆
器
材
| (1)打击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民爆器材;开展民爆火工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并监督所有民爆企业的所有涉爆场所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加强对民爆物品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的管理,对民爆物品仓储设施的外部安全区域被侵占的现象进行整治。
(2)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3)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单位安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程。
| 市公安局
|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商务局
市安监局
|
17
| 特
种
设
备
| (1)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监督检验,并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使用是否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2)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规定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要求有真实的运行记录,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运行。
(4)特种设备是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是否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合理处置。
(5)起重机使用单位是否将整治要求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是否持续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转,以及遵守法规和许可制度情况。
(7)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 眉山质监局
|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经委
市规划建设局
市安监局
|
18
| 农村基础建设及公共设施
| (1)窄桥、石桥、拱桥、索桥、涵洞等小桥梁安全状况。
(2)乡村道路危险路段警示标志、标牌设置情况及防护设施情况。
(3)寺庙、教堂、敬老院、老协活动中心、村支委办公室、卫生所、市场等安全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
(4)村民用电安全情况,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现象。
(5)农村建房是否存在占压天然气管道、是否存在在高压线安全距离内建设和建房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6)小作坊、村民家庭自用机械设施安全状况。
(7)其它可能发生事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 各区、县人民政府
|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