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下达的资金及当年确定的补贴品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拨付。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对总结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总结内容包括当年良种实际种植面积、实际补贴面积、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
第十三条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品种、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乡级农业、财政管理机构组织村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良种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内的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良种补贴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乡镇开展农作物补贴面积登记、公示和复查核实工作。并建立农作物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县、乡、村分户农作物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品种等信息。
各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良种补贴政策监督电话,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贴品种的推介展示宣传、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和补贴信息档案的建立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通过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基层干部以及社会公布、宣传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调动农民使用良种、发展粮棉油生产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良种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