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期通报、奖惩分明。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定期公布节能监察情况,对违法用能单位和行为予以曝光。对节能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三、总体目标
对约280家企业开展现场监察的同时,对约200家企业的落后耗能产品、设备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监察。对50家以上公共机构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标准规范、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节能产品推广情况开展专项监察。
四、主要任务
(一)双百家企业节能监察行动。
1. 监察内容。
(1)落后产品、设备或工艺使用情况;
(2)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3)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4)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
(5)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6)开展节能教育及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建筑、交通运输、商贸、酒店等非工业领域企业节能监察内容不包括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2. 监察对象。
根据往年节能考核、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及各市企业分布特点,并结合以下原则确定节能监察对象:
(1)2008年节能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开展节能监察;
(2)对于2009年已经完成现场节能监察的企业,根据整改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新的现场监察;
(3)省千家企业现场节能监察覆盖率达20%以上;
(4)省千家企业比较少的地区,扩大到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煤以上企业。
3. 监察任务分解。
根据各市省千家企业数量以及节能监察机构设置情况,把约280家节能监察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方案附后)。节能监察任务的确定原则如下:
(1)省监管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察任务主要由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
(2)省千家企业数量越多的市,其节能监察的任务相对较重;
(3)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察工作原则上由各市组织实施。对于浪费能源严重、影响较大的企业,省可直接开展节能监察;
(4)省节能监察中心以及各市均要对商贸、酒店等非工业领域企业开展节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