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市节能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节能监察任务,于今年3月底前提出节能监察对象名单报我委备案。
(二)节能专项监察。
1.用能产品设备专项监察。
在现场监察中,落实委提出的“十百千”节能工程,通过省市联动,重点对约200家企业开展落后耗能产品、设备专项监察。重点监察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情况,加快落后产品、设备的淘汰进度,同时鼓励对未超过能耗限额但耗能比较高的产品、设备进行更新改造,为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腾出空间,促进扩大内需。
省节能监察中心完成50家,各市完成150家。计划于4~5月份开展专项监察。
2.公共机构专项监察。
对50家以上公共机构开展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建立、节能宣传教育、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能源消费状况报告报送、节能产品设备使用等情况。
省节能监察中心完成10家,各市完成40家以上。各市要根据下达的任务(见附表),严格制定工作计划并规范专项监察行动。计划于今年8~9月份开展。
3.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标准规范专项监察。
开展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标准规范情况专项监察,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办法的出台时间和我省实施情况)。
4.省节能产品推广专项监察。
抽查我省高效照明产品以及“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重点生产销售企业,对企业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空调等节能产品的具体情况开展现场专项监察。
5.开展能耗限额专项监察。
在2009年开展能耗限额专项监察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对我省重点耗能行业执行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和我省能耗限额的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此项监察将采取书面监察与现场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2009年能耗限额专项监察中超标的企业,督促其开展能效对标工作,确保符合能耗限额标准。
6.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专项监察。
根据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对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开展专项监察,重点监察技改项目的实施及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已完工投用的项目,进行实际节能量的核实,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应有功效。计划于7~8月份开展。
五、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