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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含安置房)建设用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后,由乡镇规划所及国土资源中心所分别报区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审查,报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批准后,核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一)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农村土地整治(含“城中村”综合整治)需要拆迁安置的。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经市规划局审批的农村住宅小区修建详细规划;(三)规划建房户户数和每户的用地面积安排说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自收到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申请建房合格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由国土资源中心所及规划所报区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审批;区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应在10日内完成审核、审批。需要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需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除外)。

第四章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流转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农村村民可以通过评估显化宅基地资产。
  第二十条“圈外”及个人建房严控区范围外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的在农村村民之间可以流转:
  (一)农村村民已进城购买商品房不再使用该处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退出原承包土地并不再使用该处宅基地的;
  (三)农村村民户口已迁出不再使用该处宅基地的;
  (四)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域内根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可以流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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