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涉企收费“三零两减半”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涉企收费 “三零两减半”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宜春市涉企收费“三零两减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直单位和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中介组织对宜春经济开发区(以下均包含袁州医药园)企业的收费行为,打造快节奏、低成本、封闭式工业园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赶超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直涉及宜春经济开发区企业收费的单位和中介机构。
第三条 “三零两减半”的含义:“三零”是指:零收费:即今后市、区直单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经营性收费对园区企业实施零收取;零摊派:即市、区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拉广告、拉赞助、不得向企业搞摊派、搞集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企业负担;零处罚:即除刑事案件、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检查外,任何单位未经市“双优”办和宜春经济开发区备案同意,不得入企检查。实行首查不罚,教育为主,限期整改;再查如确需处罚的,执法单位必须在下达处罚通知书前报市“双优”办备案,并严格按《江西省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最低标准执行;“两减半”是指市、区直单位对企业的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四条 “三零两减半”推行原则
1、市、区两级联动。
2、原未开征的收费项目或未收取的费用,不得开征和收取;国家、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停止收费。
3、原征收幅度低于文件规定幅度的按原来标准收取。
第五条 免予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项目。(以下涉及的均为市、区两级单位)(1)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2)城管局:城市道路占道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占用城市绿地收费;(3)房管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4)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证工本费;(5)水利局: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6)质监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特种生产设备企业安全资格认可收费、锅炉压力容器证件发放收费;(7)林业局:义务植树绿化费;(8)国税局、地税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含正副本、外框);(9)气象局: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验检测费;(10)市工信委、区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11)公安局:治安收费;(12)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区文化教育局: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3)公路局:临时占用公路审批收费。(14)卫生局:卫生监测费;(15)环保局:职责内环境监测服务费和环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