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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厅关于执行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执行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黔林资通[2010]24号)


各市(州、地)林业(绿化)局: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批复省国土资源厅,自2010起执行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但文件未下发省林业厅。

  2010年1月15日,省林业厅以《关于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的请示》(黔林呈〔2010〕11号)请示省人民政府征占用林地执行该成果。2010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七处负责人电话答复,征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新的征地标准执行。经研究,自2010年1月26日起,各市(州、地)上报省林业厅审核的征占用林地项目一律按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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