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对兼职检疫员或测报员或护林员进行技术培训的得2.0分;不培训的不得分。
四、考核加分指标
本指标在基本考核得分基础上加分,除特别注明外,县(市、区)和地(州、市)独立进行考核加分,不存在连带关系。加分项目经考核组初审后,由省检疫站审定。
1、本年度本级人民政府(含党委和人大)出台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重大政策的,增加3分。
2、本年度本级财政和主管部门配套资金超过2009年度中央(包括中心测报点补助)和2010年度省财政投资的可增加2分。配套资金以进账单和正式文件为据。地州市配套资金以当年省财政安排给地州市的防治经费进行对比。
3、本年度给《中国森林病虫》或公开发行刊物投本专业稿件(单位或个人均可),按采用稿件的数量每篇增加1.5分(非专业的0.75分),最多可增加3分。向省和国家森防信息网及地方报纸投稿(包括照片),采用一条(篇)增加0.5分,最多增加3分。
4、本年度对枯死松树或检疫执法镜检,首次发现松材线虫活体,经省确认后,增加3分,最多可增加6分(地州市每起加2分,最多可增加4分)。
5、本年度,县(市、区)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奖报告制度,并兑现奖金的增加2分。只有报告制度没有兑现奖金的,只增加0.5分。报告制度没有正式发文和主送单位的,不予认可。本项指标不考核地(州、市)。
6、本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成绩突出,被上级政府或部门表彰奖励(不包括地县对上一年度目标考核奖励)的增加2分。上一年度目标考核被省林业厅通报表扬的增加1.5分。
7、本年度疫区县的疫点乡镇未发现松材线虫病病死松树(没有松树的除外),经省组织专家现场确认,县可增加2分(所在地州市可增加1分)。
8、本年度查获从省内松材线虫病疫区县运来未经除害处理和检疫的松木及制品(包括木枋和木板及松木质包装材料),可增加3分(要求提供来自疫区的有力证据)。
9、本年度检疫执法查获无检疫证调运木材及其制品(包括各种包装材料)和林木种苗,并进行处罚的(收取补检费不属于处罚),按每查获处罚一起增加1分,最多可增加10分,不处罚的不得分。处罚文书要齐全、规范、完整,并附罚款收据(本项指标不考核地州市)。
五、考核扣分指标
本指标在基本考核得分基础上扣分,除特别注明外,县级和地级独立进行考核扣分,不存在连带关系。
1、虚报或重报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或防治)面积,得分扣减5分。
2、提供不真实的核查资料(包括文件、各种文字材料、调查图表、会计凭证、进账单据等)或伪造被核查现场应付检查的,得分扣减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