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疫人员接到举报电话或交警、交通部门电话或有关领导通知,行动迟缓,造成违规货物流失(或逃检)的,每次扣减得分2分;最多可扣减6分。
4、本年度疫区县,松材线虫病新发生面积超过300亩或新发生细班(指过去未发生,今年新发生)超过3个或疫点乡镇新增加一个的,疫区县和所辖地州市的得分分别扣减6分。
5、本年度新发生松材线虫病,并已造成扩散,当年不能拔除的,县和所辖地州市的得分分别扣减10分。
6、省内松材线虫病疫区县对疫情封堵不严,未经除害处理办证的松木及其制品(包括木枋和木板及松木质包装材料),被异地查获,按发现一起扣减疫区县3分,最多可扣减6分。若查获物品镜检发现松材线虫活体的,每起再扣减5分,最多再扣减10分。
7、松材线虫病疫区县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除治任务,疫区县扣减5分;所在地州市扣减3分。
8、非疫区县由于监管不到位,该办检疫证而没有办,其物品被异地查获,按属地管理,按每查获一起得分扣减2分;最多可扣减4分。
9、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败诉的,扣减3分。
10、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不是专职检疫员或手写开证的或用《产地检疫合格证》代替《植物检疫证书》的,得分扣减3分。
11、对上级下发的限期除治通知书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后果严重的,得分扣减5分。
12、本单位违规违纪使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问题严重的扣5分。
13、本年度因责任事故或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问题突出,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得分扣减3分(县级被通报批评,所在地州市扣减1分)。上一年度考核挂末被省林业厅通报批评,本年度得分扣减1分。在规定时间不上报书面整改情况的,扣减3分。
14、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300亩以上(连片集中)或发生突发性、灾害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1000亩以上(连片集中重度),县级扣减5分,所在地州市扣3分(地级最多扣6分)。
15、今年的季报表和年报表在规定最后期限后3天以内不得基本分;超过最后期限3天后上报季报表和年报表(以上一级检疫站收到电子邮件时间为准),一次扣减总分2分,最多可扣减4次共8分。
16、今年的林业有害生物趋势预报报告在规定最后期限一周以内不得基本分,一周以后上报趋势预测预报报告的(以上一级检疫站收到电子邮件时间为准),一次扣减总分1分,最多可扣减3次共3分。
17、由于措施不力,不能有效扑灭灾情,并造成有害生物危害扩散蔓延的,扣减7分。
措施不力,指下列情况之一:
(1)没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案,森林病虫检疫防治机构不健全,人员太少;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制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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