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48号)
各基层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的规定,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证券机构预扣税款后,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内容包括:
(一)证券机构名称(全称)、扣缴义务人编码、地址、邮政编码;
(二)纳税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
(三)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其他费、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等信息。
二、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或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后,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给纳税人,纳税人可持本人身份证照到就近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减持股数、应扣税额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证券机构后,采用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申报(预缴税款入库,不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税款补缴入库或退库)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在我局电子税务信息系统、网上报税系统增加专门申报功能前,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暂定如下:
(一)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申报
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并解缴税款。待我局网上报税系统增加专门申报模块后,可通过该系统进行扣缴申报。
1.附送资料
证券机构报送纸质《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