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报受理
申报征收岗征收人员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规程(2009年版)》的“上门申报管理”规定进行受理审核、录入核对。
(1)录入系统时,暂使用电子税务综合信息系统的[申报征收]-[代扣代缴申报管理]-[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功能,使用“0999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征收品目,按对应项目进行录入。
(2)受理的纸质申报表以证券机构为类别,由征收科(组)统一、妥善保存,自申报当月1日起满4个月后再予归档,方便受理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时进行核对。
(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
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1.完税凭证开具
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之前,应持本人身份证照,在申报征收岗申请开具限售股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完税凭证。
受理人员通过电子税务综合信息系统的[申报征收]-[换票管理]-[代扣代缴个税换票]进行操作。
2.附送资料
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应附送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照原件、复印件(验原件后存复印件);
(2)填报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1式两份;
(3)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
(4)限售股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5)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6)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供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复印件(验原件后存复印件),以及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3.受理审核
申报征收岗征收人员受理申报资料,并重点审核:
(1)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2)申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申报表所填数据与证券机构报送的《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该纳税人的扣缴信息、缴纳税款凭证所载金额是否一致。
(4)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凭证所载数额、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与申报表对应栏次所填数据是否匹配,相关凭证及资料是否与财产原值直接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