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冀建质〔2010〕11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原
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文件要求,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工作于2010年3月31日全部结束,应按规定申请换证而未申请换证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企业应在2010年3月2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以及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应在2010年3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2010年4月1日起按规定要求不再受理工程设计企业换证申报材料。按原《标准》核发的全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含暂定级),自2010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当地设计企业换证情况,及时通知应申请换证还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设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