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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价格属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价格的确定,应当坚持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按照补偿正常运营成本原则和规定程序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实行“统一办法,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益性公墓价格政策,统一平衡区县公益性公墓价格水平,协调、指导区、县公墓价格管理工作。区、县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公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并在报市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公墓墓葬费由土地成本、建墓成本、配套设施费组成。
  1、土地成本:公益性公墓所征用的集体所有制土地,按政府部门规定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计算土地成本。规划的配套设施所占土地面积应分摊进各墓穴,并计算土地成本。如免费使用土地或低于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则应如实扣减土地成本。
  2、建墓成本:主要由材料费、人工费等费用构成。
  材料费(含墓碑)按实际进价加损耗计入成本。
  人工费指造墓所支付的人工费用。
  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入成本。
  3、配套设施费指按规划要求公墓配套的道路、绿化附属设施等建造费用,按规划墓区的总墓数分摊计入成本。
  4、使用墓穴安葬骨灰的费用不另外计收。
  5、因地理位置、条件等因素的不同,公益性公墓园内墓穴价格可允许适当浮动,但总体价格加权平均应不超过平均成本水平。
  第八条 护墓管理费指公墓的环境保洁和维护修理安全管理等所需费用,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费用。护墓管理费“按本地区维护平均成本定价”,此项费用必须单独立帐,按年计提,专项用于维护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各区、县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的价格管理。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制定墓穴的价格;并定期实施成本监审,合理调整因成本变化所产生的价格变动。
  第十条 各区县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补助情况,制定实施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殡葬服务收费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 对因国家建设而迁坟、平坟等特殊情况,可按有关政策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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