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各区地方税务局在汇算清缴期间会为纳税人举办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新申报系统操作、最新政策解读等。纳税人可自行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相关培训资料,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培训。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一)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登记开业的各类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2009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及年度纳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补)税额,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如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还应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三、纳税人如发生《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文件中规定取消的审批事项,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进行登记备案。对于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提请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四、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减轻主管税务机关相关的审核工作压力,提高审核工作的效率,我局倡导纳税人依据自愿原则,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纳税人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资料,我局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我局进行税务检查选案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