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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奖励范围

  在引进鸡西市行政区域外项目、资金过程中,直接发挥引资作用的社会自然人和招商中介机构;从国家和省争取资金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公务人员及社会自然人,经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考核确认后,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引进项目的奖励

  1.引进政府鼓励类的有税收贡献的项目,按税收贡献率给予一次性奖励。

  (1)引进现代煤化工、石墨深加工、机械制造、新材料、食品加工等项目,按项目投产后一年内,新增纳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5%予以奖励;

  (2)引进其他经营性项目(不含煤炭开采、洗选及房地产开发),按项目投产后一年内,新增纳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予以奖励;

  2.通过中介机构委托招商引进的项目,按项目落地后,当期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

  3.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大型央企等到我市投资建设大型工业生产加工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或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

  (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

  1.对上争取无偿资金,按到位资金超过核定指标部分,对单位给予经费奖励。奖励标准:指标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超过指标部分的3%给予经费奖励;指标在5000万元以下的(含5000万元),按超过指标部分的2%给予经费奖励;指标在5000万以上的,按超过指标部分的1.5%给予经费奖励;

  2.各部门对上争取的自用资金,纳入考核,不予奖励;

  3.在部门工作职责之外,对上争取无偿资金的,按到位资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4.以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为主体,对上争取计划外无偿资金或实物的,给予提成奖励。争取资金或实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按20%提成奖励;争取资金或实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按25%提成奖励;争取资金或实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按30%提成奖励。对直接引资者给予3%奖励。由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协作对上争取的资金,视工作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三、奖励资金来源

  由受益财政出资。

  四、审核、认定及兑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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