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范围
在引进鸡西市行政区域外项目、资金过程中,直接发挥引资作用的社会自然人和招商中介机构;从国家和省争取资金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公务人员及社会自然人,经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考核确认后,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引进项目的奖励
1.引进政府鼓励类的有税收贡献的项目,按税收贡献率给予一次性奖励。
(1)引进现代煤化工、石墨深加工、机械制造、新材料、食品加工等项目,按项目投产后一年内,新增纳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5%予以奖励;
(2)引进其他经营性项目(不含煤炭开采、洗选及房地产开发),按项目投产后一年内,新增纳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予以奖励;
2.通过中介机构委托招商引进的项目,按项目落地后,当期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
3.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大型央企等到我市投资建设大型工业生产加工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或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
(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
1.对上争取无偿资金,按到位资金超过核定指标部分,对单位给予经费奖励。奖励标准:指标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超过指标部分的3%给予经费奖励;指标在5000万元以下的(含5000万元),按超过指标部分的2%给予经费奖励;指标在5000万以上的,按超过指标部分的1.5%给予经费奖励;
2.各部门对上争取的自用资金,纳入考核,不予奖励;
3.在部门工作职责之外,对上争取无偿资金的,按到位资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4.以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为主体,对上争取计划外无偿资金或实物的,给予提成奖励。争取资金或实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按20%提成奖励;争取资金或实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按25%提成奖励;争取资金或实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按30%提成奖励。对直接引资者给予3%奖励。由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协作对上争取的资金,视工作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三、奖励资金来源
由受益财政出资。
四、审核、认定及兑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