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构建环境友好型矿业
(二十三)推行“绿色矿山”建设。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引导企业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实施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严格执行矿山新开和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审批制度、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坚决控制矿山企业的“三废”排放,依法查处采选矿企业违反环保法的行为。
(二十四)严格把握矿产资源开发的底线。严格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限制矿产资源采选;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开采矿产资源;未经有关机关批准,不得在铁路、水库、河流和军事设施等附近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二十五)加大废弃矿山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力度。对现有生产矿山,坚持“谁开采、谁复垦、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对历史遗留的开采过的矿山,积极对上争取项目资金,加快环境恢复治理步伐。
八、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负总责,实行“一把手”责任制。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国土、安监、资源林政、监察、工商、公安、财政、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工作目标,明确重点任务,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七)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大规模、广覆盖、多角度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矿山企业和广大群众发放宣传材料,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促使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科学开采,进一步增强依法勘查与开采的自觉性。
(二十八)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矿产资源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量。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协调组织国土资源、资源林政、监察、安监、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对矿业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维护全市矿业发展的秩序。
(二十九)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监察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涉矿违法行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行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矿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矿业发展宏观调控,认真履行好审批、审核及日常监管工作;市经委要做好矿业经济运行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市资源林政部门要加强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占用林地的检查及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监督检查;市水利部门要加强矿山水土流失、侵占河道以及矿山水资源利用监督管理;市税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业税费征收;市公安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行政执法,加大对矿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