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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公司说明果品的受灾损失情况及采摘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原则
  (一)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果品落地、果实毁损,保险公司结合雹灾及大风的强度,根据果品受损程度及数量,以投保的亩数、株数为依据,按受损株数及受损程度比例折成亩数计算赔偿。
  凡发生保险赔款均设立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为15%,绝对免赔率对应的损失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1-15%)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四)保险果品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五)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果品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
  (六)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
  二、赔偿的内容
  全部损失:即保险果品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损失严重,全部掉落或砸毁,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偿,扣除相应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
  部分损失:即保险果品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其中部分损失严重,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扣除相应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
  轻微损失:果品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零星的果品及叶面受损,仍能继续生长的,酌情每亩在100元以下进行赔偿(不再进行绝对免赔率计算)。
  第十八条 已采摘部分果品的果园,在计算赔款时按照采摘部分占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已采摘90%到完毕的果园,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公司支付赔款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保险公司视前者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柿子种植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种植的、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整地块连片的柿子园,且生长管理正常的,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简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柿子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冰雹、六级(含)以上风造成保险果品损失,损失标准为果品不能继续生长,无食用价值,保险公司对受损果品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果品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冰雹、六级(含)以上风以外的其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鸟啄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果品损失;
  二、在果品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果;
  三、由于冰雹、风造成果品等级下降形成的损失;
  四、由于冰雹、风造成果树的树木、树枝、树叶损毁形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四条 每亩保险金额分为以下两档,投保人可自行选择一档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费率7%,每亩保险费按所选定档的保险金额标准计收。

品种

保险金额

(元/亩)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

(元)

市级补贴

(元)

区(县)级补贴

(元)

农户交纳

(元)

柿子

1000

7%

70

35

 

 

2000

140

70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柿子保险期限自6月1日零时起至10月31日24时止,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公司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九条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公司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好田间管理,保障果品的正常生长。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公司说明果品的受灾损失情况及采摘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原则
  (一)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果品落地、雹痕明显,保险公司结合雹灾及大风的强度,根据果品受损程度及数量,以投保的亩数、株数为依据,按受损株数及受损程度比例折成亩数计算赔偿。
  凡发生保险赔款均设立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为15%,绝对免赔率对应的损失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1-15%)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四)保险果品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五)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果品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
  (六)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
  二、赔偿的内容
  全部损失:即保险果品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损失严重,全部掉落或砸毁,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偿,扣除相应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
  部分损失:即保险果品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其中部分损失严重,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扣除相应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
  轻微损失:果品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零星的果品及叶面受损,仍能继续生长的,酌情每亩在100元以下进行赔偿(不再进行绝对免赔率计算)。
  第十八条 已采摘部分果品的果园,在计算赔款时按照采摘部分占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已采摘90%到完毕的果园,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公司支付赔款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保险公司视前者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樱桃种植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种植的、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整地块连片已进入盛果期的樱桃园,且生长管理正常的,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简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樱桃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冰雹、六级(含)以上风造成保险果品损失,损失标准为果品不能继续生长,无食用价值,保险公司对受损果品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果品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冰雹、六级(含)以上风以外的其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鸟啄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果品损失;
  二、在果品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果;
  三、由于冰雹、风造成果品等级下降形成的损失;
  四、坐果期间由于浇水不当或降雨造成裂果形成的损失;
  五、由于冰雹、风造成果树的树木、树枝、树叶损毁形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四条 每亩保险金额3000元,保险费率9%,每亩保险费270元。

品种

保险金额

(元/亩)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

(元)

市级补贴

(元)

区(县)级补贴

(元)

农户交纳

(元)

樱桃

3000

9%

270

135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樱桃保险期限按早熟、中熟、晚熟三个品种类别区分:早熟和中熟品种自5月1日零时起至5月31日24时止;晚熟品种自5月10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公司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九条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公司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好田间管理,保障果品的正常生长。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公司说明果品的受灾损失情况及采摘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原则
  (一)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果品落地、雹痕明显,保险公司结合雹灾及大风的强度,根据果品受损程度及数量,以投保的亩数、株数为依据,按受损株数及受损程度比例折成亩数计算赔偿。损失程度及损失率,以抽取若干受损株数为测损依据,每株抽3-5个花束果伞,根据每株花束果伞受损情况,采用加权平均法,求出落果及伤果的损失比例。
  凡发生保险赔款均设立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为15%,绝对免赔率对应的损失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1-15%)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四)保险果品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五)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果品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
  (六)樱桃在开花坐果期间因冰雹造成损失,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
  二、赔偿的内容
  全部损失:未进行疏花疏果的樱桃,因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全部损失,按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70%计算赔偿;已经定果的樱桃,因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全部损失,按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偿。但二者均须计算绝对免赔率,扣除相应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
  部分损失:未进行疏花疏果的樱桃,因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造成部分损失,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70%计算赔偿;已经定果的樱桃,因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造成部分损失,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二者均须计算绝对免赔率,扣除相应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
  轻微损失:果品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零星的果品及叶面受损,仍能继续生长的,酌情每亩在100元以下进行赔偿(不再进行绝对免赔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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