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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二)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和广告投放量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售后服务规范,近3年无有效的重大投诉;
  (六)申请人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历史悠久、社会公认、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其申请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条件的限制。
  第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
  (五)近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证明该商标的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广告投放量和商品的市场信誉的有关材料;
  (七)近3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八)商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知名商标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审查通过的,提请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
  (四)认定委员会经评审认为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发布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予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一条 知名商标每年集中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需继续使用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认定;期满未申请的,该知名商标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苏州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三条 知名商标在有效期内受到下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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