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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要求核实寄存人事档案的复函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要求核实寄存人事档案的复函
(汕价函〔2010〕79号)
黄宋珍公民:
《关于要求核实个人档案寄存费的请示》悉。经调查,现复如下:
一、
你在汕特人才智力服务公司(现为龙湖区人才交流管理服务办公室)寄存档案,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194号)规定,“保存人事档案及保留人事关系”每人月收费标准20元。该单位由龙湖区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你所反映的档案费改为每人月8元,是社保档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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