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
(渝民发〔2009〕50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公墓是殡葬改革的重要载体,加强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对于促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去年以来,我市开展了大规模的非法墓地清理整顿工作,不少基层单位反映,要治理乱埋乱葬,必须实行疏堵结合,在农村合理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以解决农村村民的安葬需要。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国家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精神,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更好地满足群众合理的丧葬消费需求,使我市公墓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做好我市公墓建设总体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家和我市现行的殡葬管理法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的规定。此次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由区县民政局制定本辖区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市民政局制定全市经营性公墓总体规划。区县民政局先后制定农村公益公墓总体规划初步方案,报市民政局审查、征求意见后,报区县政府审批,争取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经营性公墓规划的建议,报市民政局审查论证,符合条件的纳入全市经营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今后公墓建设依据公墓建设总体规划,按审批权限报批。
二、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的时间段。根据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本轮规划的时间跨度为2009-2020年。
三、公墓建设规划的基本原则。公墓安葬骨灰(遗体)是我国殡葬改革的一种过渡性措施,要限制性发展。按照国家关于公墓建设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公墓建设的实际情况,公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