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等印发《关于在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依法审查,经审查后,认为依法可以强制执行的,应当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执行。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需要移送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追究责任建议、强制执行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或有权管辖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人民法院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通情况,密切协作。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筹办联席会议等事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联席会议由各成员部门轮流主持。如遇重大事项或紧急协调公务,经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日常工作需要进行沟通情况、讨论问题、协调案件的,由相关具体工作部门协商可随时召开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受理、移送、处理和执行情况;

  (二)通报查办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动态;

  (三)讨论和研究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