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经信局负责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申报受理、评定和监督管理以及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组织申报、初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和服务平台必须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运行情况良好;
2.部门设置规范,财务管理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3.拥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服务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能适应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4.具有相应的服务场地和服务设施,有参与实施工业设计服务平台的建设能力、组织能力;
5.能够为工业设计机构创业以及为设计机构与企业的需求对接提供良好服务;
6.积极为设计机构和相关产业提供配套服务,有明确的配套服务措施和目标,服务质量优良,在所在地区受到广大设计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好评。
第六条 申报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
1.在东莞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3.所建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相关机构)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并正常运作两年以上;
4.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和较高的工业设计研发投入;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和设计,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
6.工业设计活动专项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每年(含工业设计外包费用);
7.专职工业设计从业人员数不低于10人,人均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0万元/人;
8.在申报前两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二)设计机构
1.在东莞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作两年以上;
2.机构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
3.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配套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50万元;
4.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5.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有企业服务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