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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实施<2010-2012年全国放射卫生教育培训计划>方案》的通知


  到2012年,建立和完善本市放射卫生培训点,组织培训师资队伍,对本市放射卫生管理干部和技术支撑队伍骨干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进一步优化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学历层次,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全面提高本市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1、开展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培训,全面提高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

  2、开展放射卫生专业技术和专业理论培训,全面提高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3、依托卫生部放射卫生培训基地和本市放射卫生教育培训点,形成以需求为导向,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格局。

  4、引导和鼓励从事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本着学用一致的原则,参加各类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业务骨干。

  三、培训点

  除卫生部指定的全国放射卫生教育培训基地外,市卫生局指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本市放射卫生培训点。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对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放射卫生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放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有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专业)的培训工作。

  四、培训方式及内容

  (一)培训对象

  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从事放射卫生管理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类别

  1、组织参加卫生部放射卫生培训基地开展的短期专业技术和实践技能培训、中长期专业技术和实践技能培训、省级放射卫生管理干部培训。

  2、组织开展本市放射卫生管理干部和技术支撑队伍骨干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关培训,培训的重点是放射卫生专业理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要点。

  (三)培训形式

  本市培训主要采取短期集中培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培训、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等)形式。将短期集中培训纳入继续教育范畴,参加有关培训的人员可获得相应继续教育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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