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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要求》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要求》的通知
(穗交〔2010〕214号)


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

  为加强对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印制、发放的管理,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要求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要求

  为加强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从业资格证件印制发放管理工作,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国家标准GB/T16739.1~2-200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交通部厅职评字〔2007〕6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总)检验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人员、涂漆人员、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人员、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按照国家和广州市有关要求,通过岗位培训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的资格证件。

  本证件是广州市从事机动车维修作业的从业人员唯一资格证件,从业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管处”)具体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对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市维管处应当在考试结束之日起20日内颁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同时将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管理数据库。

  四、已获得单项从业资格的人员需增加其他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增考相应模块,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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