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按层次培训下派医务人员和受援卫生院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派驻基层服务的目的、职责、任务、工作方法、管理办法、先进事迹教育及相关内容。
3.受援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预防保健基本知识、急救基本知识、基本操作技能及技术操作规范、常用药品基本知识、中医药基本知识、新理论和新知识、产科急救基本知识、技能和技术规范、健康教育、卫生法律法规等。
(二)宣传动员
1. 在兰州市召开项目启动大会;
2. 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3. 各县及下派卫生院宣传活动;
4. 对群众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5. 项目结束后经验总结及各种表彰奖励活动。
七、项目监督与评估
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省卫生厅负责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总结评估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项目结束后,由省卫生厅及时完成项目总结报告,上报卫生部、财政部。
(一)监督指导
国家级监督指导于项目实施中期和末期进行,抽查部分项目县。省级监督指导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督导检查1/2的项目县,100个受援乡镇卫生院。市级监督指导进行四次,督导覆盖所辖项目县的受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县县级监督指导,两个月进行一次,每次督导所有受援卫生院。
监督指导内容包括:项目计划进度完成情况;补助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指标完成情况;派驻医务人员业务开展情况;派驻医务人员工作情况;项目县的项目办公室工作运行情况,查阅各类档案资料。每次督导各级应做到有所侧重,重点突出,确保督导效果。每次督导完成后及时总结,并书面向上一级项目办报送督导报告。
(二)职责分工
省、市级项目监督管理职责:
1.接受卫生部和国家专家组对项目的监督指导与评估。落实部门相关责任,监督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指导方案执行情况,督导市、县两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总结和交流项目实施经验。
2.市级项目机构对省项目办负责,落实项目监督指导计划和管理任务,督促项目县做好对派出人员的考核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总结项目实施经验。配合完成项目评估。
项目县监督管理职责: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承担项目实施的全面责任,落实项目组织领导机构,与受援卫生院签订项目承诺书,督促受援卫生院和下派医疗队完成项目各项目标任务,加强项目日常事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