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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0〕17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实效,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思路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市财政局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负责医疗救助申请人的救助申请受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对患病的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救济,以缓解其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用于城乡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因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其他对象。
  不属于城市医疗救助情形,但家庭困难的,按《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属地管理原则。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四)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并逐步提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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