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努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各地要抓住国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有利时机,积极推动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的中小企业创造条件持续融资,不断扩大融资规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及其他投融资机构紧密合作,积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托基金、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直接融资产品,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基金等向中小企业战略投资,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积极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各地政府对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培育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
(二十一)开拓融资性保险服务。试行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大力推广中小企业科技保险等新型保险业务。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推进保单项下融资、买方资信调查等特色服务。鼓励中小出口企业充分利用信用保险融资,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充分发挥保险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增强贷款风险保障的作用。
(二十二)加强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依托国家和社会各种金融资源,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信息沟通、机制创新,积极搭建由政府指导协调,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其他投融资机构等合作参与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依托网络信息服务机构,努力扩大对中小企业融资面。各地和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要积极给予政策支持。
(二十三)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相关业务监管工作,支持和规范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省财政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重点对为中小企业担保服务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和补助。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
(二十四)促进产权交易流转。为促进各类中小企业产权流转和资产重组,依托现有产权交易体系,探索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专项产权交易和流转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规范化交易、流转,提供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投资进入与退出机制,不断深化中小企业产权流转制度改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