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和省直部门要将清理工作总结于12月5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六、几点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适时对本地清理工作按不低于清理文件总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三)本次清理工作将与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和省直机关党政工作部门共性目标考核挂钩,对清理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不力,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或者经过清理予以保留的文件中仍存在问题的地方和部门给予核减分值或降低评定档次,并依据《
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附件从黑龙江省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hjfz.gov.cn)“资料下载”一栏中获取(联系人:朱金良、周莉,联系电话:0451-88628966、87019122,传真:0451-82629401)。
附件:1.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3.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4.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修改文件目录
5.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废止文件目录
6.部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确需保留文件清理意见表
7.部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8.部门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9.部门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修改文件目录
10.部门废止文件目录
11.部门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12.市级以下政府和各部门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三月五日
附件1
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日期
| 初审意见
| 合法性审核意见
| 最终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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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修
改
| 废止
| 保留
| 修
改
| 废止
| 保留
| 修
改
|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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