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指标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年检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率达到70%以上。
3提高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4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5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9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健全监管网络,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监管的能力。
6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覆盖全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每县至少有一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县级市(扩权县)具备基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7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8充实专业人员,增强服务能力,保障每个县有1-2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满足辖区内职业卫生服务需要。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用人单位法人是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职业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检查费用,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增强法律意识,强化责任意识,提高防治职业病管理水平。
2落实防控措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与控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