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试点盟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内卫药字〔2010〕161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卫生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提出的在2010年2月底前30%以上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任务,卫生厅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在自治区试点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起,自治区确定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首批6个试点盟市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为了解和掌握各盟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情况,督促各地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当前一项重大医改任务抓实抓好,卫生厅决定由乌兰副厅长、许宏智副厅长带队,组成两个督查组,从3月8日起,对各试点盟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行全面督查。请有关盟市对照随文印发的督查方案,认真组织自查,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具体时间和路线安排请与各组联系人联系。
第一督查组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进行督查,组长为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蒙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乌兰,成员有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副处长刘贵生,自治区蒙中医局副局长扎拉嘎呼。
第二督查组对通辽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进行督查,组长为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许宏智,成员有自治区卫生厅疾控处副调研员高喜元,自治区卫生厅监督所医疗监督科科长韩林锁。
第一组联系人:刘贵生,电话:6944305,13009505283
第二组联系人:高喜元,电话:6944516,13947159786
附件:自治区卫生厅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查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附件:
自治区卫生厅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查工作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将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近期深化医药卫生工作五项重点任务之一,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国务院明确提出,到2010年2月底,全国要有30%以上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我区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专门召开会议,确定了我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首批试点地区,随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09〕131号),提出了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任务与保障措施,确定2010年2月底前,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首批6个试点盟市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