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任务,督促各地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卫生厅将在近期对试点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行督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和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督查,全面了解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进一步推进我区试点盟市基本药物实施工作,切实解决基层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督查对象
试点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苏木乡镇卫生院。
三、督查时间
2010年3月8日~3月15日。
四、督查内容
1.试点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总体部署、主要做法和成效;
2.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政策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发布情况,文件名、发文单位、发文号与发文时间;
3.本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投入补偿政策;
4.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范围,国有企业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是否纳入实施范围;
5.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具体时间;
6.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与实际执行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分头统计);
7.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成立“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盟市和旗县是否有负责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的机构,以及人员和工作资金来源;
8.试点范围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全部参加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有多少已经通过采购平台实施网上集中采购,原有库存药品的处理情况;
9.试点范围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有库存药品处理或使用耗尽后,是否还可以使用超过自治区规定范围的药品;
10.实施零差率销售后,与实施零差率前药品价格下降幅度;
11.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具体实施情况;
12.新闻宣传工作、社会反响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