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在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者12个月内因此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一、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实施标准:
(一)超过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组织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超过2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组织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三)超过3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组织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超过4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组织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五)超过5小时以上组织抢救,或者不组织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四条第一款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超过1小时不到2小时内报告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超过2小时不到6小时内报告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三)接到事故报告,超过6小时后报告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80%以下的罚款;
(四)六项事故报告内容中缺少1项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五)六项事故报告内容中缺少2项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六)六项事故报告内容中缺少3项以上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8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法律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未申请即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以上80%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谎报事故,未贻误事故抢救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1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3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谎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其中:
1、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30万元以上29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90万元以上38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8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2次及以上谎报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3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20万元以上36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60万元以上4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瞒报事故在6 个月以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30万元以上29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90万元以上38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8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瞒报事故在6个月以上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3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20万元以上36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60万元以上4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未贻误事故抢救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2、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1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3、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3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其中:
1、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30万元以上29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90万元以上38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8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2次及2次以上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3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20万元以上36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60万元以上4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未贻误事故抢救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1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3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30万元以上29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90万元以上38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8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2次及以上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3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20万元以上36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60万元以上4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实施标准: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1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3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接受调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其中:
1、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30万元以上29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90万元以上38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8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2次及以上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3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20万元以上36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60万元以上4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1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3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己作伪证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其中:
1、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30万元以上29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90万元以上38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8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2次及以上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3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20万元以上36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60万元以上4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实施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实施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实施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实施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发生事故后逃匿的
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实施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一)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的(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处10万以上1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15万以上20万以下;
2、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死亡2人,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15以上2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18万以上20万以下。
(二)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15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8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20人以上25人以下死亡,或者80人以上9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000万元以上9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5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2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9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9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8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30人以上35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35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4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有关证照或者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的;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的;
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不全面的。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1、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的;
2、安全设备管理不合格的;
3、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健全的;
4、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的。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中介机构为事故发生单位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的虚假证明,涉及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备、重大危险源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及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的虚假证明涉及其他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其有关证照及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为描述:评价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的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以及使用特定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应当选择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
五条第一、二款和第
六条至第
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处1万元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都不健全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
五条第一、二款和第
六条至第
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安全投入超过规定50%低于100%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投入低于规定50%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
五条第一、二款和第
六条至第
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
五条第一、二款和第
六条至第
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九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
五条第一、二款和第
六条至第
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十条规定“本实施办法第
八、
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
五条第一、二款和第
六条至第
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
五条第一、二款和第
六条至第
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为3名以上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