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二)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检测检验人员中1人(次)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检测检验人员中2人(次)以上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过失泄露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故意泄露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多次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资金投入不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改正的,给予警告,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未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低押金或者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未按规定足额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
  (四)既未按规定缴存也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既未按规定提取也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改正的,给予警告,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有2处(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以1万元的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3处(次)以上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四、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有1处(次)对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有2处(次)以上对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处罚。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实施标准:
  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超出不足3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超出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实施标准:
  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有1处(次)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有2处(次)以上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第1次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2次及以上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改正的,给予警告,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第2次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3次及以上发现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改正的,给予警告,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第2次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或者有3次以上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改正的,给予警告,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第2次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或者有3次以上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2次及以上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管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首次违法,造成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第2次及以上仍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签订救护协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管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但不能保证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正常运转的,责令其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明知无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处罚;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机构按以下标准处罚;对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档案管理、资金专项使用、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的,每缺少一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数不超过3万元;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 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实施标准: 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2次及以上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内容缺漏或不准确的,并处5000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有1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2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首次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2次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有1处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2处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未整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整改不全面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不齐全的,每缺少一项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未备案的,每缺少一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