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因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而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的
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至6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60日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
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登记备案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在其所在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其所管辖管道途经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超过规定期限10日内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3万元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
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处罚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处罚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规定“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处罚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处罚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以处罚:
(一)1个项目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1个项目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2个以上项目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2个以上项目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有1处不符,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1处不符,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2处以上不符,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2处以上不符,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不依法从事评价活动业务的
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首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2次以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2次以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处罚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过失泄露,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过失泄露,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故意泄露,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故意泄露,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处罚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首次违法,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2次以上违法,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2次以上违法,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处罚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至6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发生变化之日起60日后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变更未经批准超范围执业,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变更未经批准超范围执业,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罚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执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整改不全面的,暂停资质半年,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整改的,暂停资质半年,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处罚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不健全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建设不健全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内部管理多处(次)混乱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多个环节实施无效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处罚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首次违法,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2次以上违法,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2次以上违法,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处罚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阻碍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2次阻碍监督检查的,暂停资质半年,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3次以上阻碍或者拒绝监督检查的,暂停资质半年,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五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既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法律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五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缺少1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内容不健全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缺少2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内容不健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缺少3项以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内容不健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法律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五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中缺少1项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中缺少2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法律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五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有1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擅自上岗作业的,处 5000元的罚款;
(三)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擅自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的罚款;
(四)主要负责人和2名以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法律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五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培训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法律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二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五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结果未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结果未定期报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结果未定期向劳动者公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法律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法律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在10日内不能正常监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超过10日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法律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订立劳动合同时,隐瞒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劳动合同时,告知虚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变更劳动合同时,隐瞒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变更劳动合同时,告知虚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法律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或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标准规定不足30%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标准规定不足6%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标准规定6%以上不足12%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标准规定12%以上不足18%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标准规定18%以上不足24%的,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标准规定24%以上不足30%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标准规定30%以上不足50%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标准规定30%以上不足34%的,处10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标准规定34%以上不足38%的,处1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标准规定38%以上不足42%的,处12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标准规定42%以上不足46%的,处13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标准规定46%以上不足50%的,处14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标准规定50%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标准规定50%以上不足55%的,处15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标准规定55%以上不足60%的,处16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标准规定60%以上不足65%的,处17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标准规定65%以上不足70%的,处18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的罚款;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标准规定70%以上的,处19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有1名从业人员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5万元的罚款;
(二)有1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在5万元的罚款的基础上,每多一名从业人员加处1万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能超过20万元。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法律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实施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有1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5万元的罚款;
(二)有1处以上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在5万元的罚款的基础上,每多一处加处1万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能超过20万元。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法律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二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两个周期内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有1处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2处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3处以上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法律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未有效控制措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既未采取控制措施,也未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