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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2、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服务效能。扩大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规模,充分依靠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发挥专家技术优势,推进省、市、县三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专家队伍、安全监管信息化和安全监管装备设施建设。以会代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解决监管手段缺乏、监管人员专业技术不强、隐患排查能力差等问题。

  3、加强现场执法检查,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隐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非煤矿山动态监管,明确分工,落实分级监管重点。省局重点检查地下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企业,跟踪督办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每个地下矿山和尾矿库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地下矿山水患、大面积采空区和机械通风治理,加强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安全准入管理,规范勘探、采掘施工行为,开展尾矿库危、险、病库专项治理,跟踪督办省政府挂牌的2座危库、险库整改。监督地市安全监管局加强地下矿山、尾矿库、采石、采砂、采水矿山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和问题。

  4、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证照不全的非煤矿山,全年关闭取缔非煤矿山100个。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推进矿产资源整合,落实十二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私挖滥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坚决关闭。对个别仍采用掏底扩壶崩落技术的采石矿山,坚决打击。对已关闭的矿山,及时向社会公告,严格执行关闭标准,确保关闭到位。

  5、坚持标准,切实把好新建矿山安全准入关和在生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关。一要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参照煤矿“先天条件具备,后天建设达标”的原则,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现场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准建设,防止因先天不足,造成新的隐患。二要加强在建矿山建设施工管理,及时跟踪矿山建设进度,监督企业按照安全标准化标准建设,确保建设一处,达标一处,对长期停工的建设项目取消建设资格。三是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延期换证的在生产矿山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一律不换发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矿山进行清理,及时吊销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制止非法开采行为。四是严格监督检查地市安全许可委托审批情况,严肃查处降低条件违规审批行为,确保发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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